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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二章 甲方代表
第三章 乙方代表
第四章 甲方工作及责任
第五章 乙方工作及责任
第六章 工程造价
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八章 工期管理
第九章 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
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
第十三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第十四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十五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十八章 地下文物
第十九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二、 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章 现场人员
第二十三章 图纸
第二十四章 工期要求
第二十五章 甲供材料/设备等范围界定
第二十六章 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章 计价依据
第二十八章 合同价款支付
第二十九章 合同份数
第三十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章 其它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附件4 收款账号资料证明
附件5 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附件6 禁用材料清单
附件7 其它
第四部分 合同计价清单
一、 报价说明
二、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开放区说明:
二、 承包范围:
详见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
三、 工期:约 天,具体开竣工时间详见专用条款。
四、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满足万科企业实测实量 A4 版 VK-GC/Q-35 中并按照相关检测方式达到 95分以上标准,详见技术标,具体详见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
五、 合同造价为:□ 暂定总价 ■ 固定总价
1 .合同固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2.合同暂定造价(模拟清单合同适用):¥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六、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的协议书;
3、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 本合同的附件;
5、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 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 图纸或材料样板;
8、 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八、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九、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3.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第十七章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4. 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
5.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甲方限定了材料品牌,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并采购的材料。
6. 甲限品牌限价材料: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材料。
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10.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11. 合同文件:指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12.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3. 签证:是指监理单位、甲方对乙方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4. 工程联系单: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5.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纸质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设计及甲方设计部门的变更)。
第二章. 甲方代表
1. 本工程甲方代表(详见合同条款第二十二章)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且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盖公司公章确认方有效: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
2.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章. 乙方代表
1. 本工程乙方代表(详见合同条款第二十二章)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方视为有效文件。
3. 乙方代表及乙方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单方面更换。如乙方代表确需易人,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更换一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未经甲方同意,其他管理人员更换一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
第四章. 甲方工作及责任
1. 甲方负责提前3日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
2. 甲方负责协调总包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等。
3. 必要时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交给乙方。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办理或审核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签证、违约金、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5.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期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章. 乙方工作及责任
一、 现场人员管理
1. 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 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元;同时,乙方应在 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2.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2.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2.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2.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甲方监理认可者;
2.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 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乙方如出于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人次违约金。
4. 在本项目施工作业区内,不允许人员住宿(除现场看守人员外)。如经甲方确认,可在规定的场地搭设临时宿舍。
二、现场管理
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甲方、监理公司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凡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质按期完成,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6. 在施工中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引路”制度,进场后 2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7. 乙方须做好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按甲方或监理单位要求,开放上述资料供查阅。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8. 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方可施工。
9. 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甲方、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12小时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
10.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须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
三、图纸审查
11. 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拿到施工图15 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乙方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并避免甲方损失,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四、其他规定
12.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与女工保护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所属工人的劳动报酬。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13. 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缴纳由乙方支付的部分相关费用;协调与政府方面的关系,确保与施工有关之手续批准。
14. 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
15. 承担本合同附件《廉洁合作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甲方此方面的检查与考核评估。
第六章. 工程造价
1. 计价基础:本工程的计价基础详见专用条款和计价清单中相关条款。
2. 结算编制
2.1.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两份,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4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甲方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2.2. 乙方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工程造价人员,保证签证与合同结算核对所需的时间。
2.3. 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结算:
2.3.1. 乙方应在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 10工作日内将签证报监理及甲方(拆除及隐蔽工程详见第十一章5条规定),乙方每延迟 1日,按该项签证结算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扣完为止。
2.3.2. 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在 7工作日完成签证量或完成情况确认;乙方收到监理下发的已确认的签证后,于当月底前申报甲方咨询公司审核。无特殊情况,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 2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的审核。
2.3.3. 其余规定详附件 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2.4. 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
2.5. 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
2.5.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2.5.2.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2.5.3. 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2.5.4.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及限价单。
2.5.5. 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
2.5.6. 结算对帐单。
2.5.7. 水电费结清证明。
2.5.8. 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
2.5.9.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
2.5.10. 违约索赔资料。
2.5.11. 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
2.6. 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甲方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增结算价款的,由乙方按调增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3. 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 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送审造价-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 工程质量
1.1 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1.2 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2. 检查和返工
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 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3 当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章. 工期管理
1. 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 进度计划
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1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在提交后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2.2 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4.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1 不可抗力。
5.2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 10%。
5.3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
5.4 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
5.5 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
6. 非本章5条原因,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工期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5000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章. 工地现场管理
1. 安全施工
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2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1.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 14日书面通知监理公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2. 文明施工
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总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2.2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如乙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相关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2.3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避免污染等有关手续,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文明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
1. 乙供材料设备
1.1 施工用各类乙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1.2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1.3 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禁止使用附件 6:《限用禁用材料设备清单》中所列的材料设备。
2. 甲供材料、设备:
2.1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2 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乙方指定的中转场地。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
2.3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甲方监理;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 30 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支付供应商相应损失。
2.4 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 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 4小时内组织并会同监理验收。乙方应在验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2.5 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甲方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超领额度超过 5%,对超过 5%的部分,甲方另收取 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5%以内的部分甲方按甲供价格扣回。如乙方在工程中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按理论计算的结算量,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3.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
3.1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和具体品牌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2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在 20日内完成限价工作,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3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 20 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
3.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而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4.1 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由乙方履行采购义务;
4.2 对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品牌采购,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1.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约定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
2. 甲方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经办人员由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乙方可拒绝实施。
3. 甲方发出的的有效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乙方拒绝实施,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浪费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5. 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完毕后 1日内请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签证单》 ,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
6. 甲方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乙方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
1.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或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 甲方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乙方需按时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报价中。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万元。如乙方拒绝施工,甲方按第十一章第 3条处理。
第十三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及甲方代表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内容包括:上月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及预算报表、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
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
3. 收款账户资料证明要求详见附件 4。
4. 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 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5. 工程付款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6. 保修金支付按照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
第十四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 工程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 15日向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 政府验收:
2.1 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2.2 乙方应根据档案馆要求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一套,因乙方原因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1万元。
2.3 乙方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
3. 乙方应在验收完成后 30日内:
3.1 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如有需要含水电竣工图)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3.2 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
3.3 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 ,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乙方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甲方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亦由乙方承担。
4. 工程在未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经双方确认后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3.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受益 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与监理公司,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公司通报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1日向监理公司报告一次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日内,乙方向监理公司及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视同乙方放弃以上费用的索赔。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 甲乙双方机械设备、材料损坏,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公司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章. 保险
1. 甲方如已办理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如工程出现损失、损害或损坏、乙方须立即负责修复、补救及更换或维修任何受破坏或损坏之物料,清理及弃置任何残骸。
2.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办理乙方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在签定各自的保险合同时,其第三方责任险应将对方互相视为第三方。
4. 因乙方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章. 地下文物
1. 乙方发现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乙方发现后如隐瞒不报,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 甲乙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
第十九章. 工程保修
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1. 争议
1.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 违约
2.1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
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
2.3 本合同中其它不在上述2.2条款规定的相关违约金处罚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
以200-20000元/项的违约金。
3. 乙方的索赔:
3.1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索赔资料,应包括: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甲方签收时间为准;
3.2 乙方逾期提出索赔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
3.3 乙方不得以索赔未达成协议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生效
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 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2. 合同终止
2.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合同解除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3.2 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3 若乙方存在如下违约事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1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3.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
会影响的。
3.3.3 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工期出现重大延误导致甲方存在向购房人逾期交付风险的。
3.3.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
3.4 甲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3.6 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7 因上述3.3.1~3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
3.8 因3.3.4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二、 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章. 现场人员
1. 甲方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赵晨光 刘鑫 。
2. 乙方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为 卜庆斌 。
3. 监理单位: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4. 总监:关伯卿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三章. 图纸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 2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1 套)。
2.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章. 工期要求
1. 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 年 月 日 ,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甲方正式通知中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则本合同中的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2. 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备案约240天,201 年 月 日竣工备案,201 年 月集中交付,详见技术标。
第二十五章. 甲供材料/设备等范围界定
1. 甲供材料设备、甲限品牌及甲限品牌限价清单:详见技术标、经济标。
序号 供应方式 材料名称
1 无 无
2 无 无
3 无 无
第二十六章. 质量标准
具体的交付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实测实量A4 版VK-GC/Q-35中合格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第二十七章. 计价依据
1. 本招标工程的承包方式:□模拟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
2. 本合同为图纸范围总价包干,招标图纸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中相应说明)总价包干。
包干总价为 元。 (本条款仅工程量清单招标适用)变更或指令子目单价的确定:如属合同清单已有的子目,按合同清单单价;如有类似的子目,单价 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如原招标内容无类似的项目,则按以下方式计费:无 。
3. 材料调差: 无 。
4. 其他: 详见技术标、经济标 。
5. 本工程其它计价依据未尽事项见本合同的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
第二十八章. 合同价款支付
1.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
2. 工程款支付: 每月支付工程量产值 80% (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的产值) 。
3. 保修款支付:工程集中交付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 10天内,乙方提供含保修款的全部结算款发票,使累计发票金额达到结算额后,甲方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5%,结算完成后两年付至结算额的95%,另5%为保修款。
第二十九章.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
本着合作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章.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体内容为:
1.1 地震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1.2 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3 持续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mm 以上。
1.4 40度及以上持续24 小时的高温。
第三十一章. 其它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范本)
甲方(全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精装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保修概况
1.1.工程名称: 精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北京市
1.1.保修内容: 精装修工程
1.4.工程保修金总额:¥ 元
1.5.本工程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_客户关系中心,乙方应接受__甲方客户关系中心的管理。
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
2.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1.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原已建完部分的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4.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直接发包和甲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2.5 因业主装修过程中拆墙、管道改装移位、门窗拆改;屋面堆物超载;屋面打洞安装其他物体;楼地面打洞;外墙开槽;改变电线路、管道、电气设备等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2.6.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出具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属于本合同工程保修范围。
2.7保修期限: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70/50 年;
2)装修工程为 2 年;
1)防水工程(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为 5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采暖、空调及制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上述未列明的或与政府规定有冲突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
1.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甲方向用户进行必要的房屋使用说明, 所有部品(例如:洁具、热水器、煤气灶等)的保修卡、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都由装修单位在移交钥匙时统一移交甲方;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保修。
1.2.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1.1.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相关用户进行谈判,甲方损失知会乙方后,甲方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金中扣除。
1.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1.5.赔偿责任: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用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1.6.甲方开出《万科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
1.7.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4. 保修作业管理
4.1.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4.1.1.保修阶段乙方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甲方直接另委托他人完成乙方责任内的保修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乙方在上述配备人员不够时,接到甲方通知 24 小时内需另增加人员赶到现场。维修负责人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4.1.2.乙方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乙方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4.1.1.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并由乙方进行培训后上岗,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 2日内予以更换,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1.4.维修负责人须提供施工单位书面授权、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免冠照片一张到项目维修中心存档,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4.1.5.乙方所有维修人员必须到项目维修中心办理小区出入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乙方人员出入小区内须佩戴《出入证》,一人一证,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4.1.6.维修负责人处理保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时,必须到维修中心相应的记录表格中登记签名,包括:《钥匙领用登记表》、《维修服务单》等,并请当面核实清楚。
4.1.7.维修工程完工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如在空置房维修,严禁将空置房当仓库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维修完毕后把需归还的物品如数归还项目维修中心。
4.1.8.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维修主管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4.1.9.乙方人员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4.2.维修的及时性
4.2.1. 在保修期起算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乙方应安排维修负责人和充足的维修人员常驻现场,做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及时处理以上各项工作,在此时间段内,乙方安排在现场维修施工人员必须每天到甲方的项目维修中心签到、打卡登记两次(8:10、18:00) ,每人次迟到早退 1 分钟以上罚款 10 元,此考勤记录作为乙方履行维修职责的证据之一; 乙方接到甲方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或工程质量缺陷、未完工程通知(包括:口头、电话、书面通知),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组织施工并最终对维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在工程交付前一个月准备充足的部品、材料、配件,纳入周转库房,避免因材料不能及时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在材料不及时的情况下,委派他人采购、维修、安装,所有费用加 15%违约金从保修款中扣除。
4.2.1.1.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 10 分钟内赶到现场,8 小时内完成维修责任,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
4.2.1.2.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洁具渗漏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等)乙方必须 1 分钟内赶到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程项目,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
4.2.1.1.防水工程渗漏水(外墙、厨卫间楼板、屋面、门窗塞缝处)10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扩大影响,在天晴情况下同防水施工单位 96 小时内协同完成维修工程项目,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配合、维修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无效等情况发生,可由甲方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支付维修费15%的违约金,并同意从保修款中扣除。
4.2.2.甲方接到用户(业主)报修通知,到现场勘察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后,通知乙方维修,在乙方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由于乙方无法联系或维修到场不及时、材料配备不及时,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将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加 15%违约金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2.4.如乙方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维修过程中乙方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及业主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加上相应违约金(修复及赔偿费的 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1.维修成品保护与质量控制
4.1.1.对于业主室内维修应根据情况充分设置成品保护措施,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品保护措施:
4.1.1.1. 乙方人员入户维修时,应统一工服、穿鞋套。
4.1.1.2.业户家中铺设木地板或复合木地板的,施工前,须对施工范围内、人员及垃圾进出的过道内先用薄膜(厚度 1mm 以上)满铺,然后再用厚纸板、地毯等防冲撞类材料满铺。
4.1.1.1.根据需要,对进户门、户内门及门套用薄膜和硬纸板包裹保护,以避免工具材料及垃圾进出时碰撞破坏。
4.1.1.4.施工前,根据业主意见将家具、灯具、空调等物品移至指定地方并遮盖保护,不能移动的用塑料薄膜加以覆盖保护。
4.1.1.5.施工用梯子等脚部用棉布或橡皮包裹。
4.1.1.6.管理人员在维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成品保护情况的检查。
4.1.2.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工作,本着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各项维修工作。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个别墙面裂缝和楼板渗漏水)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和业主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维修。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直接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4.1.1.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三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性质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元。
4.1.4.乙方完成每项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业主、甲方管理部门在《维修服务单》签字确认,没有业主的房屋或设施由甲方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和甲方管理部门的签字确认只是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4.1.5. 乙方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履行对业主和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处理。乙方承担发生一切费用,甲方可以将此费用加15%违约金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4.1.6. 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不再另行知会。
5.现场维修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维修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特别是外墙维修、雨棚维修等高空作业,乙方需在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一下条款:
5.1.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5.2.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1.乙方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自维修之日起,直到甲方签收《维修服务单》,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5.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5.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防火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用电。
5.6.乙方在现场需搭设脚手架、维修外墙等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1—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1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5.7.乙方进行高空作业、搭设脚手架或挖地沟等室外维修时,必须执行物业服务中心制订的园区施工管理的规定,设置警示带、警示牌、围挡、地面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能按照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暂停现场施工,待符合规定后再继续施工,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
6.1.甲方于每月末将当月发生的保修费用明细表、房主签字认可的保修操作单、费用单以及处罚通知单进行备案。
6.2.乙方授权甲方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同意承担经甲方确认的维修费用。甲方代扣除金额从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同意支付超额。
6.1.结算时间:保修期起算满 两 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的 70%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起算满五年,并且全部维修、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结算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扣除五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次保修款结算前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
6.4.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保证从修复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无论是否超出保修期,乙方均应予保修,相应部分保修款待维修完成满六个月后支付。
6.5.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第 2 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6.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差额全部返还乙方;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6.7.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7.违约责任
7.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7.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差额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1.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8.其他
8.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单位代表:
时间:
乙方:(盖章)
单位代表:
时间: